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是依据节能降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评价。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 年第 31 号)、《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5〕652 号)规定,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及碳排放评价,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依据《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5〕652 号)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1. 国家审查: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
2. 省级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项目、国家审批核准项目及省政府交办项目;
3. 市级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10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1000—10000吨)的项目。
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