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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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5〕652 号)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 6 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应及时报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节能验收工作开展流程:
